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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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作废】

标 准 号: SDJ 278-1990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公安部
起草单位: 能源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公安部消防局等
发布日期: 1990-07-04
实施日期: 199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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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9月26日
内容摘要

  为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在厂区规划和厂房,泵房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使用方便,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厂)和大型水泵站。
小型水力发电厂和中,小型水泵站可参照执行。
  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如需帮助,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01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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