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LD 35-92《制革安全卫生规程》。
本标准与LD 35-92《制革安全卫生规程》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改为“范围”;
——“引用标准”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新并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添加了“术语和定义”;
——“原则要求”改为“总则”,并增加了单位选址与总体布局要求;
——增加了厂房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部分条款;
——删除部分条款,调整了部分文字内容;
——删除了“污水处理”;
——添加了“安全管理及预防”。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和技术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将原料皮经准备、鞣制、整理,加工成成品革的制革企业、车间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