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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石棉建筑制品

标 准 号: HJ/T 206-2005
替代情况: 替代 HJBZ 25-1998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起草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9年11月23日

【颁布日期】2005-11-22
【实施日期】2006-01-0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石棉粉尘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
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石棉建筑制品》(HJBZ 25-1998)的技术内容进
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与《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石棉建筑制品》(HJBZ 25-1998)相比主要变化
如下:
——在技术内容中增加了对产品放射性的要求。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 年11 月22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 年1 月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石
棉建筑制品》(HJBZ 25-1998)。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25-199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石棉建筑制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用以其它纤维替代石棉纤维的建筑制品(包括瓦、管及保温材料等,但不包
括板材和砌块)。

2 基本要求

2.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2.2 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技术内容

3.1 产品中不应含有石棉纤维。
3.2 产品的放射性指标应符合GB 6566-2001 要求。

4 检验方法

4.1 技术内容3.1 的要求按照附录A 的规定进行检测。
4.2 技术内容3.2 的要求按GB 6566-2001 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产品中石棉的检验方法

A.1 仪器
A.1.1 偏光光学显微镜:放大倍数50~1000倍。
A.1.2 折光率测定仪:测定折光率范围N=1.400~1.700。
A.2 试剂
A.2.1 液体石蜡:折光率N=1.470(20℃)。
A.2.2 氯代萘:折光率N=1.634(20℃)。
A.2.3 浸油(用液体石蜡和氯代萘按不同重量比例配置成折光率在1.490~1.570范围内的若干种浸油,并用折光率测定仪测定其折光率)。
A.3 步骤
在建筑制品的不同部位取下样品若干块,切片制成薄片或粉料。粉料经粗磨后缩分取样约20天克,再细磨至通过小于0.08mm的方筛孔(4900孔),制成粉末样品。
A.4 分析方法
制造建筑制品所用的石棉主要是温石棉,系一种含有富硅酸镁的纤维状矿物,其结构分子式为:Mg4(OH)6·(Si4O11)H2O,另一类石棉为角闪石石棉,系一种含有富硅酸盐的纤维状矿物。对石棉的检测方法如下。
A.4.1 薄片分析法
将制备的薄片放置于显微镜载物台上,用不同倍数的物镜观察样品,如有与上述石棉矿物光学性质相吻合的矿物,即断定该矿物为石棉矿物。若观察的几个样品中均不见石棉矿物,可断定该材料中不含石棉矿物。
A.4.2 粉末分析法
取少量样品放在载玻片上,滴入所配浸油(最接近石棉矿物折光率的一种浸油)于样品上,盖上盖玻片,放在显微镜物镜下观察。如有与石棉矿物光学性质相吻合的矿物,即断定该矿物为石棉矿物。
若观察的几个样品中均未见石棉矿物,可断定该材料中不含石棉矿物。
A.5 注意事项
A.5.1 先用低倍物镜观察样品,再用高倍物镜观察。
A.5.2 载玻片上的样品不可放太多。
A.5.3 粉末法观察样品,若浸油折光率高于(或低于)石棉矿物,应更换较低(或较高)的浸油,
并重复A.4.2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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