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前言
1 范 围
2 术语和定义
3 基本要求
4 技术内容
5 检验方法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
减少工商用制冷设备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氟氯化碳工商用制冷设备》(HJBZ 22-1998)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本标准与《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氟氯化碳工商用制冷设备》(HJBZ 22-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产品在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重要影响方面,并对其进行综合考虑。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月6日批准。
本标准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氟氯化碳
工商用制冷设备》(HJBZ 22-1998)。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22-1998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商用制冷设备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除家用制冷设备之外的各类制冷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