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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标 准 号: GB 8702-1988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局
起草单位: 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放射环境管理处
发布日期: 1988-03-11
实施日期: 198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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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1年10月05日
内容摘要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如需帮助,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01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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