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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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作废]

标 准 号: HJ/T 75-2007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发布日期: 2007-07-12
实施日期: 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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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2年08月06日
内容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sMonitoring Systems,以下简称CEMS)中的颗粒物CEMS、气态污染物(含SO2、NOx 等)
CEMS 和有关排气参数(含氧量等)连续监测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安装位置、调试检测方法、验收方法、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数据审核和上报数据的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以固体、液体为燃料或原料的火电厂锅炉、工业/民用锅炉以及工业炉窑等固定污染源的烟气CEMS。

如需帮助,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01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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