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危险物质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伴生或次生的污染物释放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生产过程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铸造生产过程源强核算。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进行核算;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991)进行核算;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的零部件及配件生产的电镀工序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