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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

标 准 号: HAD 401 12-2020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核安全局
起草单位: 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日期: 2020-05-13
实施日期: 2020-05-13
点 击 数:
更新日期: 2020年05月20日
内容摘要
本导则为核设施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提供指导,核设施包括:
(1)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2)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如需帮助,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01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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