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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我国长江以南地区有色金属矿区废弃地土壤改良、土地复垦与整理、抗逆植物材料选择、人工植被修复苗木质量标准、生态造林等方面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江以南地区有色金属矿区废弃地植被生态修复,其他地域矿区废弃地植被修复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