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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7部分:氟化工企业

标 准 号: GB/T 32151.17-2023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绿色发展创新研究院、深圳市海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
发布日期: 2023-12-28
实施日期: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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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年06月30日
内容摘要

本文件规定了氟化工企业碳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的核算边界、计量与监检测要求、核算步骤与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和格式。
注:按照惯例,本文件中使用“碳排放”这个词来指代温室气体排放,包括二氧化碳(CO2)、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的排放。  
本文件适用于氟化工企业碳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

如需帮助,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01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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