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评价在燃气轮机驱动装置的轴承座或支架上测量的振动烈度,本标准给出了具体的指南。
本标准的振动评价准则适用于重型燃气轮机装置,但不适用于航空发动机派生出来的燃气轮机(包括动态特性类似于航空发动机派生出来的燃气轮机)装置。这两种燃气轮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例如气缸的刚度、轴承设计、转子和静子的重量比以及安装结构等。因此,对于这两种燃气轮机需建立不同的评价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功率在3MW以上、转速范围在300Or/min至20000r/min之间、用于发电和机械驱动的重型燃气轮机。它包括同燃气轮机直接相连的其他原动机,例如蒸汽轮机。但蒸汽轮机的评价不包括在本标准中。
本标准也适用于与燃气轮机耦合的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下述情况:--功率小于或等于3MW的燃气轮机组(见GB/T6075.3-200l);--燃气轮机驱动的泵(见GB/T6075.3-2001);--与其耦合的功率大于5OMW的汽轮机和发电机(见15010816-2:1996);--与其耦合的功率小于或等于5OMW的汽轮机和发电机(见GB/T6075.3-2001);--与其耦合的压缩机(见GB/T6075.3一2001);--齿轮箱(见GB/T8543-1987)。
本标准评价准则适用于采用滑动轴承的燃气轮机及其驱动的设备在轴承座或支架上测量振动,振动值是常规稳态运行工况时的现场宽频带测量值。
本标准也适用于有齿轮箱或滚动轴承的机器,但对齿轮箱或滚动轴承不用本标准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