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提供了基于人的手臂数据与接近速度所得到的参数,并提供了确定从防护装置的传感器或致动装置到危险区最小距离的方法。
这些特定装置是:
a)GB/T15706.1-1995中3.23.5所规定的自动停机装置(特别是电敏防护装置、压敏垫),包括用来辅助触发运行的那些装置。
b)GB/T15706.1-1995中3.23.4所规定的并在GB/T19671-2005中所包含的双手操纵装置。
本标准将单手致动的止动控制装置不视为防护设施。
本标准不适用于拟在小于计算距离的危险区旁,不借助工具移动的防护设施,如悬吊式双手控制装置。
根据本标准所得到的最小距离不适用于在一个已具有防护装置或电敏式防护装置的防护区域中探测是否有人存在的防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