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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锯 使用安全规程

标 准 号: GB 10285-1999
替代情况: 替代 GB 10285-1988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哈尔滨林业机械研究所
发布日期: 1999-11-10
实施日期: 200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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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10月18日

前言

本标准是对GB 10285-1988《油锯 使用安全规程》的首次修订,本标准基本保留了原标准的内容,仅就编写形式按GB/T 1.1-1993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0285-1988。
本标准由全国林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林业机械研究所、辽宁林业厅和西北林业机械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冬温、何谦、王冠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伐区采伐作业中油锯的使用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汽油机为动力的油锯。

2. 作业准备

2.1 操作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否则不准操作:
a) 经过油锯操作使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b) 掌握采伐工艺要求,有一定的采伐经验;
c) 接受过防火 。

2.2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操作者禁止使用油锯:
a) 操作前健康状况不佳;
b〕年老体弱;
c) 操作前饮酒。

2.3 油锯必须具有完好的技术状态,备有随机专用工具。

2.4 操作者必须穿工作服和防护靴,戴有安全帽。

3.操作

3.1 起动
3.1.1 锯链不准与地面或其他物体接触。
3.1.2 距离导板3m范围内不准有其他人。

3.2  发动机怠速运转时,离合器必须彻底分离。

3.3 作业中不准发生下列情况:
a) 锯链过松或有异常声音;
b) 高速空转;
c) 大负荷或高速急停机;
d) 导板前端锯链首先切割;
e) 锯 高度超过肩部。

3.4 采伐时,操作者必须认真执行有关的采伐安全技术规程。

3.5 采伐时,除助手外,距操作者70 m以内禁止有其他人员进行生产作业。

3.6 检查故障时必须停机。

3.7 转移作业地时,必须保证操作者及油锯的安全。
3.7.1 作业区内转移,发动机必须停机。
3.7.2 作业区之间转移,必须卸掉锯链或加上锯链防护套。

4. 伐区作业防火规定

4.1 燃油的使用
4.1.1 备用燃油应放在专用容器内。
4.1.2 在油锯和贮油容器附近,以及加油时,严禁吸烟用火。
4.1.3 下列情况禁止加注燃油:
a)未停机;
b) 停机3min以内。
4.1.4 加注燃油后,应擦净洒在机器表面的燃油,并将油锯挪至加油点5m以外,方可起动。
4.1.5 停机后立即关闭油箱开关。
 
 
4.2 电路
4.2.1 严禁在机体或地面的油渍处检查火花塞或高压线的电火花。
4.2.2 机体外露的电线及火花塞帽应有良好的绝缘性能,电线接头部位不得松动。
4.2.3 高压线必须通过火花塞帽与火花塞连接。禁止高压线与火花塞直接相连。
4.3 要定期清除消声器中的积炭。
4.4 发动机不得漏油或渗油,发现漏油或渗油时,必须立即停机修复。

5. 班后停放及长期贮存

5.1 班后停放时,必须达到下列各项要求:
a) 将燃油箱内余油倒出;
b) 擦净机器表面上的油渍;
c) 放到安全处保管。

5.2 长期贮存:
a) 贮存前必须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技术保养和防锈处理,使机器保持完好状态;
b) 燃油箱和润滑系统不得有余油;
c) 整机包装密封后,放入通风、干操、防火条件良好的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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