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在机器壳体上,特别是特定机器趋势监测所做重复测量的不确定度不超过规定值时,振动烈度测量仪应满足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显示或记录其测量单位已定义为振动速度均方根(r.m.s.)的仪器。
注1:附录 A 中给出了检查真有效值显示的方法,保留这一方法主要是针对不基于现代模数转换和均方根数值计算的仪器,但该方法同时也适用基于此的仪器。
注2:在所规定的测量频率范围内,这些仪器也可以用于测量精度相近的其他场合,例如结构、隧道、桥梁等振动速
度的测量,也可以包括相位测量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