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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真空连续干燥机的术语和定义、结构型式、产品分类、基本参数及型号编制、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干燥腔真空度不大于4×104Pa、干燥温度为20℃~450℃条件下各种热敏性、易氧化、易燃易爆、溶剂回收待干燥的浆状、膏状、滤饼状、颗粒状、片状物料,以蒸汽、热水或导热油为加热介质的连续真空干燥机,超出本标准范围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