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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额定功率3 125 kVA(50 Hz和60 Hz)及以下船用同步发电机(以下简称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分类、标志和包装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由内燃机驱动,用作船舶及移动式和固定式近海装置电站的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本标准对由汽轮机驱动的发电机、轴带发电机和额定功率大于3 125 kVA的发电机,亦可参照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