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电动医用与手术吸引设备的安全和性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等医疗保健机构,患者家庭护理以及野外和转运的设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
中央动力系统(通过负压/压缩空气产生)、车辆和建筑物的管道系统以及墙壁连接器;吸引导管、引流管、刮除器、杨克式吸引管和吸引头等终端件;
注射器;
牙科吸引设备;
麻醉气体净化系统;
实验室吸引设备;
自体输液系统;
黏液提取器,包括新生儿黏液提取器;
收集容器位于负压泵下游的吸引设备;
吸杯设备(产科用);
标注仅用于内窥镜的吸引设备;羽流疏散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