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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工频谐波测量仪器(包括谐波分析仪和标准谐波功率源)的校准。这类仪器工作在实验室条件下,基波频率在45 Hz 至 65 Hz范围内,具有谐波电压、谐波电流和谐波功率的测量功能,或者它们中的一部分功能。 对标准功率表、标准电能表的谐波测量功能的校准,可参照本规范。 本规范不适用于谐间波的校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