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空气净化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命名、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及贮存。
注1: 本文件涉及的空气净化器包含独立的空气净化器具及各类空气净化模块。
本文件适用于对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细菌、真菌、病毒等)、异味和过敏原等上述一种或多种目标污染物具有去除功能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空气净化器(以下简称“净化器”)。
本文件适用于但不限于下述工作原理的净化器:过滤式、吸附式、络合式、化学催化式、光催化式、静电式、等离子式、复合式等。
注2: 复合式净化器指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净化原理,可去除一种或一种以上空气污染物的净化器。
下列产品可参考本文件执行:
——小型、便携式净化器,乘用车净化器;?
——风道式净化装置及其他类似的净化器;
——带有空气净化功能的其他产品。
注3: 例如,空调器、除湿机、新风机、风扇、加湿器、暖风机和吸尘器等。
本文件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净化器;
——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气和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使用的净化器;
——专为医疗用途设计的净化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