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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阀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型式试验、检验、合格判定原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产品合格证等。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温度为-40℃~+60℃、公称压力不大于30MPa、可搬运、可重复重装压缩、液化或溶解气体气瓶用阀(以下简称阀)。 本标准不适用于低温设备、灭火器,车用液化石油气(LPG)瓶、呼吸用气瓶阀、非重复充装瓶阀;也不包括带有减压装置、余压保持装置和止回装置瓶阀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