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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船用辅锅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2.5MPa,介质为水和饱和蒸汽,自然循环的燃油锅炉、废气锅炉、燃油废气组合式锅炉以及介质出口温度不超过120℃的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设计、制造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