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在设备制造、安装、在役等三个阶段检验工作的内容和相应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燕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N M 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倾定燕汽压力小于3 fau 的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可今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范围部件的检验:
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b)锅炉范围内份道;
c)锅炉安全保护装f及仪表;
d)锅炉主要承,结构;
e)高压和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妞器、各类扩容器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
f) 主燕汽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燕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压和低压旁路管道等压力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