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境内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相应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