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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标 准 号: TSG R5001-2005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发布日期: 2005-09-16
实施日期: 200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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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2年03月08日
内容摘要

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如需帮助,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01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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