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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梯设备运行服务的总则、内容、设施、环境以及实施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下列电梯设备的运行服务,其他场所的电梯设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b) 液压驱动电梯; c)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本标准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家用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