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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标 准 号: GB/T 4557-1984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国家标准局
起草单位: 《轻便摩托车技术条件、道路试验》起草小组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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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03月07日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的技术条件、试验规则和抽样方法,适用于各种轻便摩托车。

1 技术要求

1.1 轻便摩托车产品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零、部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2 制造厂应提供轻便摩托车的主要技术规格,包括主要尺寸及参数,主要结构型式及参数,技术性能指标等,参见附录 A(补充件)。
1.3 轻便摩托车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必须满足 GB 4558-84《轻便摩托车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规定。
1.4 轻便摩托车必须具备前照灯、尾灯、后号牌灯、转向灯、制动灯、后视镜、车速表和音响器等安全行车装置。安全行车装置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安装要求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1.5 车辆的制动系统必须完善、可靠、操纵机构布局合理,钢绳与接头的紧固和钢绳都应有足够强度,不应低于有关标准的规定。
1.6 汽油机总成要求
1.6.1 汽油机的动力性能应能保证使整车达到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规定。
1.6.2 汽油机应能适应车辆变工况工作的特点,并具有良好的速度特性。
1.6.3 汽油机应能在车辆纵倾 20°、横倾 30°的条件下正常运转。
1.6.4 汽油机的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
1.6.5 汽油机应能在最低空载稳定转速以上的所有范围内稳定运转,变换节气门开度,变速过渡要圆滑,不应熄火。
1.7 成车装配要求
1.7.1 车辆不得漏装、错装零件,各零、部件装配应准确、可靠。
1.7.2 紧固件装配应准确、牢固,各部位的装配力矩应符合有关规定。
1.7.3 离合器、节气门及制动器的操纵机构应保证轻便灵活、复位可靠,应留有足够的继续调整的余地,自由行程应符合有关规定。
1.7.4 各转动部位均应作精细调整,使运转灵活,间隙适当,各可调部位应留有适当的调整余地。
1.7.5 各对称形的部件,包括车把,前、后泥板,衣架,左、右转向灯等均应与车架中心左、右对称,偏斜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1.7.6 前后轮的中心面相对偏差不得超过 7mm。
1.7.7 前后轮轮辋的径向圆跳动及端面圆跳动均不得超过 15mm。
1.7.8 车把转向应灵活,转向限位机构必须可靠。
1.7.9 车辆密封必须可靠,不得漏油、漏气、漏液。
1.7.10 电气部分应工作正常,布线合理,各接点连接可靠并有绝缘措施。
1.8 车辆的表面质量
1.8.1 油漆件的表面应光滑、平整、色泽均匀,装饰表面不允许有明显的流疤、麻坑、集结的砂粒及明显桔印、划伤、裂痕和漏漆等缺陷,非装饰表面不允许有露底和严重的流疤、裂痕等缺陷。
1.8.2 电镀件表面应色泽光亮、均匀,外露部分不得有烧黑、臌泡、剥落、露底、及明显的毛刺。
1.8.3 塑料件表面应色泽均匀,无明显飞边、划伤、裂纹和凹陷。

2 试验规则

轻便摩托车道路性能试验,分为下列四种:
a)产品出厂试验。
b)产品质量定期检查试验。
c)产品技术鉴定试验。
d)产品验收试验。
2.1 产品出厂试验
2.1.1 车辆在出厂前,必须逐台进行试验,以保证质量。
2.1.2 出厂试验包括以下项目:
a)起动性能试验:试验方法按 GB 4561-84《轻便摩托车 起动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b)行驶检查:车辆作 3~5 km 的行驶检查和调整,以检查各部位工作的协调性。
c)制动性能试验:试验方法按 GB 4562-84《轻便摩托车 制动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注:如有专用试验台架,可用台架试验代替路试。
2.1.3 出厂试验应符合该车的出厂检验要求。
2.2 产品质量定期检查试验
2.2.1 大量或成批生产的轻便摩托车,必须定期检查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条件的要求,并发现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以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促进质量的不断提高。
2.2.2 年产五万辆以上的产品,每季度抽查试验一次,每年考核试验一次,每次均试验五辆。
年产一万辆以上的产品,每季度抽查试验一次,每年考核试验一次,每次均试验三辆。
年产一万辆以下的产品,每半年抽查试验一次,每年考核试验一次,每次均试验三辆。
2.2.3 试验车辆由制造厂检查部门从已验收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2.4 试验规程按有关规定进行。
2.2.5 产品质量的定期检查试验方法,应按 GB 4750-84《轻便摩托车 道路行驶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抽查试验应符合 2 000 km 无故障行驶要求;年度考核试验应符合 6 000 km 可靠性行驶要求。
2.3 产品定型试验
凡轻便摩托车新产品(包括改进型转厂生产)须经过定型试验。
注:改进型是指总体布置或主要部件进行改进的车辆。
2.3.1 用于定型试验的车辆应不少于三辆。
2.3.2 试验规程按有关规定进行。
2.3.3 试验方法按 GB 4570-84《轻便摩托车 道路行驶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轻便摩托车在产品定型时需作 12 000 km的耐久性行驶试验。
2.4 产品验收试验项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 标志、包装、运输和保管

3.1 每辆轻便摩托车上有应有铭牌,铭牌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型号;
c)出厂编号;
d)出厂年月
3.2 出厂车辆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维修说明书装箱清单。
3.3 装箱储运前应关闭汽化器阻风门,放尽油箱及汽化器中的燃油和润滑油,消声器出口用油纸封严。
3.4 车辆应采取必要的防锈措施,保证在正常的储运条件下,六个月内不发生锈蚀。
3.5 运输过程中,应有能保证产品商品性的适当的包装,以防损伤产品。
3.6 在库房存放时,应与易燃品和化学腐蚀品隔离。

附 录 A
轻便摩托车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
(补充件)

A1 主要尺寸及结构参数

A1.1 外形尺寸:长、宽、高,mm。
A1.2 轴距,mm。
A1.3 离地间隙,mm。
A1.4 通过角,(°)。
A1.5 转弯圆直径,m。
A1.6 操纵把回转角,(°)。
A1.7 前伸角,(°)。
A1.8 重量:车辆净重,kg;空车重量,kg;最大允许载重量,kg。
A1.9 油箱容积,L;备用,L。
A1.10 前后轮规格。
A1.11 轮胎气压:前轮,kpa;
后轮,kpa。

A2 型式及结构特征

A2.1 汽油机
A2.1.1 型式。
A2.1.2 缸径×冲程,mm。
A2.1.3 气缸工作容积,ml。
A2.1.4 压缩比。
A2.1.5 标定功率,ps/rpm。
A2.1.6 最大扭矩, kgf·m/rpm。
A2.1.7 最低空载稳定转速,rpm。
A2.1.8 燃油消耗率,g/ps·h。
A2.1.9 最低燃油消耗率, g/Ps·h。
A2.1.10 汽油。
A2.1.11 润滑油。
A2.1.12 汽油、润滑油容积混合比。
A2.2 离合器
A2.3 减速器速比
A2.3.1 初级传动比。
A2.3.2 末级传动比。
A2.3.3 第一档速比。
A2.3.4 第二档速比。
A2.4 燃料供给系统
A2.4.1 汽化器。
A2.4.2 空气滤清器。
A2.5 悬挂减振系
A2.5.1 前悬挂。
A2.5.2 后悬挂。
A2.6 起动方式
A2.7 制动系统
A2.7.1 前制动器。
A2.7.2 后制动器。
A2.8 转向操纵系统
A2.9 电器设备
A2 .9.1 发电机。
A2.9.2 蓄电池。
A2.9.3 前照灯。
A2.9.4 左、右转向灯。
A2.9.5 尾灯(含后号牌灯、制动灯)。
A2.10 仪表

A3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A3.1 最高车速
A3.2 最小稳定车速
A3.3 加速性能
A3.4 爬坡能力
A3.5 经济油耗
A3.6 经济车速
A3.7 制动性能
A3.8 最大行驶噪声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机械工业部、航空工业部、兵器工业部和邮电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自行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便摩托车技术条件、道路试验》起草小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和平、魏晓源、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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