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1年发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安全作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危险货物运输和装卸的安全质量管理。
其它道路运输工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时,也应参照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JT3130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运输、装卸作业基本要求
3.1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3.2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3.3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3.4 运输、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5 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3.6 夏季高温季节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4 运输作业要求
4.1 出车前准备与检查
4.1.1 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必须按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必须排除后,才能投入运行。
4.1.2 携带的运输危险货物有关的证件必须齐全。
4.1.3 随车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等工属具必须齐全、有效。
4.1.4 车厢拦板必须平整牢固,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4.2 装卸过程中酌要求
4.2.1 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按该区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货区。
4.2.2 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4.2.3 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4.2.4 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4.2.5 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拦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4.2.6 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4.2.7 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应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4.2.8 工矿企业厂内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应按CB4387《工厂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执行。
4.3 行车过程中的要求
4.3.1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4.3.2 押运人员必须乘座在指定位置上,车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携带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物品。
4.3.3 根据车辆装卸情况,途中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中途临时停车应与其它车辆、高压线、人口聚集地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应停放在有利于安全防护的地方。
4.3.4 运输过程中,必须在指定位置设置危险品信号标志。
4.3.5 运输途中遇天气发生变化,应根据货物特性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
4.3.6 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需进入修理厂时,不准载货进入厂内。
4.3.7 运输途中发生货物灭失或泄漏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应急处理。
4.3.8 危险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及负责维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如实报告。
5 装卸作业要求
5.1 包装件装卸作业要求
5.1.1 基本要求
5.1.1.1 作业前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的完整状况。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装车。
5.1.1.2 装卸操作时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并根据包装上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跌落、摔碰、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掷。同时,必须做到:
a.堆码整齐,靠紧妥贴,易于点数;
b.堆码时,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里;
c.装载平衡,高出拦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时应从车厢两面向内错位骑缝堆码,超出车厢前拦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高度的二分之二;
d.装运高出车厢拦板的货物,装车后,必须用绳索捆扎牢固,易滑动的包装件,须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盖严密,须用两块苫布覆盖货物时,中间接缝处须有大于15cm的重叠覆盖,且车厢前半部分苫布需压在后半部分苫布上。
e.装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侧置,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进入杂质造成危害。
5.1.1.3 机械装卸作业时,必须按核定负荷量减载25%,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防止货物剧列晃动、碰撞、跌落。
5.1.2 爆炸品装卸要求
5.1.2.1 装运前,要根据所装卸货物的晶类、数量、特性和运载工具等情况,按已拟定的安全装运计划装卸。
5.1.2.2 应在监装、监卸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装卸,应分清品类、批号,堆码整齐,不得倒置、侧置,放置稳固、紧凑、码平。车厢包装件总堆码高度不超过1.5m。火箭弹和旋上引信的炮弹应横装,与车辆行进方向垂直。
5.1.2.3 使用手推车等搬运工具时,应码放平稳、牢固,严防翻车倒箱。
5.1.2.4 包装不良或散装在木箱内的弹药、火工品严禁装运。在装卸过程中,凡从1.5m以上高度跌落的带引信的炮弹及单独包装的引信,必须与其它弹药、引信隔离单独存放,并及时报告,请示处理,严禁继续装运。
5.1.2.5 装车后,应用苫布覆盖严密,并有大绳捆扎牢固。
5.1.3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装卸要求
5.1.3.1 车厢内不得沾有油脂污染物及强酸残留物。
5.1.3.2 装车时要旋紧瓶帽,注意保护气瓶阀门,防止撞坏。车下人员须待车上人员将瓶放妥后,才能继续往车上装瓶。在同一车厢不准有二人同时单独往车上装瓶。除允许竖装的气瓶(如民用液化石油气等)外;车上气瓶均应横向平放,装载平衡,妥善固定,防止滚动。阀门应朝向一方,最上层气瓶不得超过车厢拦板高度。
5.1.3.3 卸车时,要在气瓶落地点铺上铅垫或橡皮垫,必须逐个卸车,严禁溜放。
5.1.3.4 装卸操作时,不要把阀门对准人身,注意防止气瓶安全帽脱落,气瓶应竖立转动,不准脱手滚瓶或传接,气瓶竖放时必须稳妥。
5.1.3.5 装运大型气瓶(盛装净重在0.5t以上的)或成组集装气瓶时,瓶与瓶、集装架与集装架之间需填牢木塞,集装架的瓶口应朝向行车的右方,在车厢前后拦板和气瓶空隙处必须有固定支撑物,并用紧绳器紧固,严防气瓶滚动,重瓶不准多层装载。
5.1.4 易燃液体装卸要求
5.1.4.1 车厢内不得有氧化剂、自燃物品、强碱等残留物。
5.1.4.2 钢桶盛装的易燃液体,不得从高处翻滚卸车。卸车时从车上溜放或滚动操作时,应采取防火星的措施,周围需有人接应,严防钢桶撞击致损。
5.1.4.3 钢制包装件多层装载时,层间必须采取合适衬垫,并应捆扎牢固。
5.1.4.4 对低沸点或易聚合的易燃液体,如发现包装容器内装物膨胀(鼓桶)现象时,由发货人调换包装后,方可继续装车。
5.1.5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装卸要求
5.1.5.1 对容易升华,挥发出易燃、有害或刺激气体的货物,装卸时,应注意现场通风良好,防止中毒和易燃爆炸。
5.1.5.2 装运需用水(如黄磷)、煤油、石蜡(如金属钠、金属钾)或其它稳定剂进行防护的包装件,应认真检查包装有无渗漏现象及封口是否严密,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发货人调换包装后,方可继续装车。
5.1.5.3 装卸碳化钙(电石)时,应问清包装内有无充填保护气体,如未充填的,在装卸前应侧身轻轻地拧开通气孔放气,防止爆炸、冲击伤人。
5.1.5.4 雨雪天装卸遇湿易燃物品时,不具备防雨雪的条件,不准进行装卸作业。
5.1.6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装卸要求
5.1.6.1 装车前,车厢、机械、工具设备及操作场所,不得沾有酸类、煤炭、砂糖、面粉、油脂、磷、硫或其它松软、粉状等可燃物质。
5.1.6.2 如货物外包装为金属容器,装车时应单层摆放,需多层装载时,应采用合适的衬垫。
5.1.6.3 对添加稳定剂和需控制温度的烈性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作业时应认真检查包装,密切注意包装有无渗漏及变形(如鼓桶)情况,发现异常应拒绝装运。
5.1.6.4 装卸时发生包装破损,撒漏物不得装入原包装内,必须另行处理。操作时,不得踩踏、辗压散漏物。
5.1.7 毒品装卸要求
5.1.7.1 对刚开启的库门、集装箱、封闭式车厢要先通风,装卸时应站立上风处。必须时戴好防毒面具、护目镜。
5.1.7.2 装卸时要防止包装破漏,沾染人体或污染其它货物。工作服沾染易经皮肤吸收的毒品应及时更换。不得在毒品包装件上坐卧休息。
5.1.7.3 作业人员皮肤破伤者不能装卸毒害品。工间或工后,手、脸未经清洗干净,不得饮水、吸烟、进食。
5.1.7.4 对刺激性较强和散发异臭的毒害品,装卸人员应采取轮班作业。在夏季高温期,尽量安排在早晚气温较低时作业。
5.1.7.5 忌水的毒害品(如磷化铝、磷化锌等),应防止受潮。
5.1.7.6 毒害品严禁与食用、药用及生活用品等同车拼装。装运后的车辆及工属具要严格清洗消毒,未经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批准,不得装运食用、药用及生活等用品;
5.1.8 放射性物品装卸要求
放射性物品装卸作业按国家标准C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5.1.9 腐蚀品装卸要求
5.1.9.1 装运腐蚀物品的车厢和装卸工具不得沾有氧化剂、易燃物品。
5.1.9.2 对易碎容器的包装件,严防木质包装件底脱落,装卸时不得肩扛、背负。没有封盖的包装,不准堆码。
5.2 散装固体装卸作业要求
5.2.1 易散漏、飞场的散装粉状危险货物,装车时应用苫布下垫上盖,必要时需洒水润湿后方可装运。
5.2.2 散装煤焦沥青在高温季节应在早晚进行装卸作业。
5.3 集装箱危险货物装卸要求
5.3.1 装箱前应检查集装箱内有无与待装危险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发货人进行处理。
5.3.2 装箱前对待装的包装件应进行检查。破损、撒漏、水湿及沾污其它污染物的包装件不得装箱。
5.3.3 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或易污染的危险货物装在同一集装箱内。如符合配装规定而与其它货物混装时,危险货物应装在箱门附近。包装件在集装箱内应有足够的支撑和固定。
5.3.4 货物的装箱、掏箱操作应符合5.1.1条的有关规定。
5.4 罐(槽)车装卸要求
5.4.1 罐(槽)车散装液体装卸要求
5.4.1.1 装卸前应对罐(槽)进行检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罐(槽)体无渗漏现象;
b.罐(槽)内应无与待装货物相抵触的残留物;
c.阀门必须关紧;
d.罐(槽)体与车身必须紧固,罐(槽)盖必须严密;
e.卸料导管必须良好;
f.装运易燃易爆的货物,导除静电装置必须良好;
g.罐(槽)体改装其它液体,必须经过清洗和安全处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污水应按指定地点排放。
5.4.1.2 装卸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处,密切注视进料情况,防止货物溢出。
5.4.1.3 认真核对货物品名后,按车辆核定吨位装载,并留有规定的膨胀余位。装货后关紧罐(槽)进料口盖,严禁超载。
5.4.1.4 卸货时,贮罐(槽)所标货名应与所卸货物相符,卸料导管应支撑固定,紧固卸料导管与阀门的联接处,阀门要逐渐开启。
5.4.1.5 装卸货物时操作人员不得擅离操作岗位。卸货时罐(槽)内货物必须卸净,然后关紧阀门,收好卸料导管和支撑架。
5.4.2 罐(槽)车液化气体装卸要求
5.4.2.1 灌装前,必须对罐(槽)体阀门和附件(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以及冷却、喷淋设施的灵敏度、可靠性进行检查,并确认罐(槽)体内有规定的余压,如无余压者经化验含氧不超过2%时方可充灌。
5.4.2.2 车辆进入贮罐区前,须停车提起导除静电装置,进入充灌车位时再接好导除静电装置。
5.4.2.3 严格控制灌装规定定量,做好灌装量复核、记录,严禁超量、超温、超压,其装卸作业顺序如下:
a.到指定地点开启排放阀,打开30%~50%左右,放掉残留气体,保持罐(槽)内压力低于罐(槽)车压力1~1.5kPa;
b.开球部的快换接头盖,并关闭排放阀;
c.接通罐(槽)车与装卸液料管线之间的装卸软管;
d.慢慢开启罐(槽)车的紧急切断阀;
e.观察各部零件和仪表压力、温度、液位指示均正常,再慢慢地按顺时针方向开启气相阀和液相阀,并注意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变化情况;
f.要认真检查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并按时加润滑油,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泵;
g.装卸作业完毕,先关闭球阀,再关闭紧急切断阀;
h.打开排气阀,排出残留气体,拆下装卸软管,盖上接头盖,关闭排空阀。
5.4.2.4 发生下列异常情况时,一律不准灌装,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a.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可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b.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缺陷危及安全;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输的;
d.雷击、暴风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
5.4.2.5 禁止采用蒸汽直接灌入罐(槽)体内升压或直接加热罐(槽)体的方法卸液。卸液后,罐(槽)内必须有规定的余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5.4.2.6 运输途中应严密注视车内压力表的工作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继续运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运输管理司提出,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全国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联合会、大连运输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志良、张学通、张龙德、徐亚华、谭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