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海港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要求,提高港口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贯彻有关经济、技术政策,适应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大、中型泊位海港工程的水域、陆域、装卸工艺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的总平面设计。对小型泊位的海港、厂矿及其他企业专用码头可参照使用。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海船或内河船舶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其总平面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港总平面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