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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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5部分:步行式车辆【作废】

标 准 号: GB 10827.5-2013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
发布日期: 2013-12-31
实施日期: 20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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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年03月31日
内容摘要

GB10827的本部分规定了下列类型的步行式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此类车辆在正常工业用途时配备有载荷搬运装置,如货叉和平台,或在特殊应用时的整体式属具:———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起重量不大于1000kg的手动或电动(蓄电池为动力)起升的其他工业车辆;———起升高度不大于300mm 且额定载重量不大于2300kg的低起升托盘搬运车;———起升高度不大于1000mm 或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00kg的手动或电动(蓄电池为动力)剪叉式起升托盘搬运车。本部分亦适用于手动或电动起升的,可在坚实、平整、水平和铺好的路面上操作的其他车辆。注:车载电池充电器被认为是车辆的一部分。安装在承载架或货叉上的可拆卸式属具不属于车辆的一部分。本部分涉及有关机械在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在制造商可预见的条件下误用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和危险事件(见第4章)。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况可能发生危险的附加要求:a) 气候条件;b) 在恶劣条件下操作(如冰冻、高温、腐蚀、强磁场等极端环境条件);c) 电磁兼容性(发射/抗扰性);d) 搬运可能会导致危险状态的货物(如熔融金属、酸/碱、辐射性物质、特别是易碎物品);e) 搬运能自由摆动的悬吊载荷;f) 在公共道路上使用;g) 直接与食物接触;h) 在斜坡或不平坦的坚硬路面上操作;i) 使用皮带的起升装置;j) 人员起升;k) 车辆的倾覆力矩大于40000N·m;l) 以外接动力(电动、气动)驱动起升的剪叉式起升车辆;m) 罐车(通用容器);n) 使用机动车牵引的车辆;o) 用于特殊用途的车辆(如医院或餐馆用小车);p) 带卷扬装置的车辆;q) 移动式升降台。噪声、振动和视野不属于重大危险,在本部分中不涉及。

如需帮助,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01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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