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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标 准 号: DB44/ 27-2001
替代情况: 替代 DB 4427-1989
发布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发布日期: 2001-08-20
实施日期: 200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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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1年11月20日
内容摘要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污染源的37种大气物排放值,同时执行中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外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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