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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锅炉节能改造验收的主要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锅炉节能改造工程的验收。适用范围为额定蒸汽压力>0.1 MPa且≤2.5 MPa、额定蒸发量≥0.5 t/h且≤35 t/h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燃煤、油、气蒸汽锅炉。本标准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移动式锅炉和核电锅炉。对采用水煤浆、生物质燃料和其他混合燃料的锅炉,可参照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