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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标 准 号: DB44/ 2367-202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起草单位: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发布日期: 2022-06-01
实施日期: 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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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年08月08日
内容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注: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本文件。国家或我省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应执行本文件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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