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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及行车状态下蓄电池系统性能。 本标准适用于以蓄电池作为主要动力源的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高尔夫球车、旅游观光车、电动摩托车等额定容量在32Ah(含32Ah)以上使用的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和蓄电池组。 本标准不适用于起动用、电动助力车用、牵引用等其它用途的动力型蓄电池及蓄电池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