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专责人员应当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条 电力企业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对照相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定适用的《标准》项目,并对照项目条款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第四条 电力企业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包括: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专业查评情况,自评结果(含自评得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 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电力企业所在地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也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评审申请材料,集中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第六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电力企业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主要审查:
(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第七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将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告知电力企业。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电力企业应予以补充或说明。电力企业如在接到告知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 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电监会。
第九条 经审查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根据电力企业实际,选派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条 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
(二)具备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或解决电力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并取得良好业绩;
(三)具有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电力行业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人员至少10名;
(四)现场评审人员经过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评审级别根据现场评审人员培训考试情况、专业技术力量、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确定。中央电力企业可推荐在本企业内从事标准化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确定为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业务;确定为标准化二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在指定范围内从事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业务;确定为标准化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在指定范围内从事标准化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业务。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现场评审应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召开首次会议。明确评审目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了解自评工作情况;
(二)现场查证考评。对照《标准》内容和要求,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并进行现场实地检查考评,形成评审意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召开末次会议。通报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
(三)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四)评审情况及得分;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六)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达标评级审核工作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其中,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报告的审核由电监会负责;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报告的审核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自接到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应邀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评审报告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机构和现场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二)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是否规范;
(三)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四)自评及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及措施落实情况;
(五)是否存在否决条件;
(六)审定级别是否符合规定。
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及其标准化达标评级结果应在指定媒体或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经公告无异议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和授予相应级别的证书、牌匾;对经公告有异议的,应予调查核实,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现场核查中发现评审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评审机构予以通报或责令退出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第五条和第十六条涉及到跨省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区域电监局按规定审查和审核发证,涉及跨区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电监会按规定审查和审核发证。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所在地上级主管单位指地方电力集团、中央电力企业各地分支机构以及省级电网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格式
附件2: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