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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S项目管理程序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15日

l.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时,做好相应的OHS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

3.职责

3.1设计院负责项目中有关OHS设计工作。

3.2基建处、设备处负责项目中OHS的落实工作。

3.3安全处负责项目竣工后对OHS部分的验收工作。

4.工作程序

4.1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应当执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4.1.1公司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作出该建设项目的OHS预评价,并提出合理可行的OHS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OHS设计和建设项目OHS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OHS的预评价报告,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1.2设计院根据项目的安全性预评价报告中有关OHS及消防内容,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监察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负责制定初步设计中的OHS和消防专篇。

4.1.3制定的初步设计中的OHS和消防专篇应报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1.4基建处应根据设计院的设计资料,严格施工制度,确保OHS和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4.2设备处对于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必要时应向设计院提出有关OHS部分的设计建议,并负责有关OHS的落实工作。

4.3项目竣工后,安全处负责或协同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中的OHS设施、消防设施的验收工作,并确保OHS设施、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5.相关文件

初步设计中的OHS和消防专篇

6.相关记录

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单

OHS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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