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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辨识、风险评价及重大风险管理程序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5日

  4.3 危险因素识别

  4.3.1 危险分类
  参照《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将危险危害因素分为6大类共37种:
  a.物理性危险因素;
  b.化学性危险因素;
  c.生物性危险因素;
  d.心理、生理性危险因素;
  e.行为性危险因素;
  f.其他危险因素。

  4.3.2 危险源辨识应覆盖以下情况:
  a、人的不安全行为;
  b、物的不安全状态;
  c、不良的作业环境;
  d、管理上的缺陷。

  4.3.3 参照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分为13大类55种、物的不安全状态分为4大类61种。

  4.3.4参照卫生部、原劳动部、总工会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分为7种,即: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和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其他有害因素;

  4.3.5 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或后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a.导致的直接的伤害事故,参照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的事故类别分类,可以分为20类。
  b.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事故,参照《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的职业病分类进行描述,具体分为10大类115种。

  4.3.6 识别危险因素时应考虑:
  4.3.6.1 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
  a.正常:是指大多数情况下经常处于的状态;
  b.异常:是指定期的可预见出现的非正常的情况;
  c.紧急:是指不定期出现,不可预见或预见但发生频率极低的情况。
  4.3.6.2 过去、现在、将来三种时态。
  a.过去时:以往发生的,已经造成职业健康安全危险的因素;
  b.现在时:现在存在的正在产生的危险的因素;
  c.将来时:将来可能发生的潜在的危险因素。

  4.4 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危险因素进行评价,分析危险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确定风险的大小。定性评价主要采用直接判定法,定量评价主要采取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简称LEC法)。

  4.4.1 直接判定法
  根据人的经验和判断能力对生产工艺、设备、环境、人员、管理等方面的状况进行评价,采用是非判断以确定不可承受的风险。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采用直接判定法,其他采用LEC法进行评价,两者只能选其一。
  a.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
  b.相关方合理抱怨和要求;
  c.曾经发生过事故,仍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
  d.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事故,无适当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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