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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九项制度在OHSAS18001标准中的体现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2日


    三、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制度----资源投入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3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34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第3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OHSAS18001标准4.4.1条款明确要求:管理层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 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所有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都应对实现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持续改进的承诺.

    四、三同时制度----源头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25条规定:对有关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26条规定:实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责任追究制。第27条规定:实行建设项目的施工和验收责任追究制。以上规定,目的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源头保障,就是要关口前移,把住源头关,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OHSAS18001标准条款也有源头保障的条款,即4.4.6条第4款:为从根本上消除和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对于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装置、机械、运行程序和工作组织的设计,包括它们对人的能力的适应,建立有效的管理程序。OHSAS18001标准源头保障条款规定的内容更广泛、内涵更丰富。

    五、 培训制度----素质保障
    以人为本,提高人的安全素质,在《安全生产法》中得到了足够的重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素质,来保障安生产。做到人人重视安全、人人懂得安全,安全管理人员能抓、会管。
    《安全生产法》第20条规定: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2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23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以上条款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作业性质、环境的变化和作业场所作业的 培训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重视安全资质及教育培训的结果。
    OHSAS18001标准也非常重视培训,4.4.2条款的标题即为:培训、意识和能力。该条款规定:对于其工作可能影响工作场所内职业安全健康的人员,应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在教育、培训和经历方面,组织应对其能力作出适当规定。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确保处于各有关职能和层次的员工都意识到: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程序和职业安全健康 要求的重要性;在工作活动中实际的或潜在的职业安全健康后果,以及个人工作的改进所带来的职业安全健康效益;在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程序,实现职业安全健康 要求,包括应急准备和响应方面的作用和职责;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培训程序应考虑不同层次的:职责、能力及文化程度;风险。

    六、运行保障制度---重点保障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重点问题。通过明确重点,加强监管,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安全生产。具体可归纳为六个重点:一是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第33条----要求登记建档,并要求定期检测、评估)。二是设备管理。主要包括:安全设备的管理(第29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持正常使用。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管理(第30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管理(第31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三是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第32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四是现场安全管理,包括:安全出口管理(第34条---不得使用“三合一”建筑,出口通畅,严禁封闭堵塞);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第37条---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的劳保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佩带、使用);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五是交叉作业和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交叉作业管理(第40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租赁承包管理(第41条----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有承包或租赁时,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六是安全检查管理(第38条----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记录应当记录在案)。
    这些管理的重点带有普遍性,体现了当前安全生产管理关键和薄弱环节。依法规范这些管理的重点,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
    OHSAS18001标准对以上这些要求都有明确规定。运行保障的六个方面涉及OHSAS18001标准的三个条款。
    危险源的管理是OHSAS18001标准的核心,4.3.1条款就是要求对危险源进行辨识,进行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危险源进行分级管理策划。OHSAS18001标准4.3.1条款要求: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持续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这些程序应包括: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合同方人员和访问者)的活动;工作场所的设施(无论本组织还是由外界所提供)。组织应确保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时,考虑这些风险评价的结果和控制的效果,将此信息形成文件并及时更新。组织应确保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
    运行保障管理的第二方面至第五方面,对应于OHSAS18001标准的4.4.6条款。标准要求:组织应识别与所认定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风险有关的运行和活动。组织应针对这些活动(包括维护工作)进行策划,通过以下方式确保它们在规定条件下执行:对于因缺乏形成文件的程序而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的运行情况,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在程序中规定运行准则;对于组织所购买和(或)使用的货物、设备和服务中已识别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建立并保持程序,并将有关的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和合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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