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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九项制度在OHSAS18001标准中的体现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2日


    运行保障管理的第六个方面安全检查对应于OHSAS18001标准4.5.1条款:绩效测量和监视。标准要求: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进行监视和测量。程序应规定:适合组织需要的定性和定量测量;对组织的职责安全健康目标的满足程度的监视;主动性的绩效测量,即监视是否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运行准则和适用的法规要求;被动性的绩效测量,即监视事故、疾病、事件和其它不良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历史证据;记录充分的监视和测量的数据和结果,以便于后面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分析。如果绩效测量和监视需要设备,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对此类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及其结果的记录。
    显然,OHSAS18001标准4.5.1条款:绩效测量和监视的内容比安全检查(第38条)的内容要丰富的多。

    七、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应急保障
    《安全生产法》从两方面规范了应急救援制度,一是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合理规划和建立区域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68条);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第69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OHSAS18001标准在保障员工和其它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能得到及时救援,尽可能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方面,对应急准备和响应很重视。4.4.7条款规定:组织应建立并保持计划和程序,以识别潜在的事件或紧急情况,并对其作出应急响应,以便预防或减少可能随之引发的疾病或伤害。组织应评审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计划和程序,尤其是在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如果可行,组织还应定期测试这些程序.

    八、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及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事后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70条至第76条规定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批复、事故统计的规定。第7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怪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障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73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已经制定了: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具体见原法第六章),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有2种(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OHSAS18001标准不仅重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而且还强调对事件(未遂事故)和不符合的调查处理。强调分析原因,对事故采取纠正措施,对未遂事故采取预防措施,对不符合及时纠正,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视情采取纠正预防措施。OHSAS18001标准4.5.2条款名称为: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确定有关的职责和程序,以便:处理和调查----事故、事件、不符合;采取措施减少因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而产生的影响;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予以完成。确认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这些程序应要求,对于所有拟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在其实施前应先通过风险评价过程进行评审;为消除实际和潜在不符合原因而采取的任何纠正或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面临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组织应实施并记录因纠正和预防措施而引起的对形成文件的程序的任何更改。
    《安全生产法》作为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规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法律,它的出台不仅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意愿和要求,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的标志,是安全生产各项法律责任完善与健全的标志。实施《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管理上要牢牢确立几个观念:一是预防观。二是基础观。安全无小事,安全工作开展的好,离不开基础工作,安全的基础工作包括安全的基础设施、基本制度、基本规程、安全投入、教育培训等方面。三是基层观。基层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只有基层单位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要求,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为防止安全制度落实和监管中存在的层层衰减现象,重要的是将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单位,落实到班组,落实到个人。四是责任观。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五是落实观。对安全工作要思想上落实、领导上落实、工作中落实,特别是安全隐患的整改要抓实、安全基础工作要夯实,力戒形式主义。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按OHSAS18001标准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 ,通过体系的有效实施运行,特别是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获得职业安全健康 认证证书,是向社会表明落实《安全生产法》的有效表观证据,展示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同时也减轻企业领导者相应的责任。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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