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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 审核过程中关注职业健康法规的重要性

作者:陆曙 李莉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1日

  4、健康监护

  ①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分岗前、岗中、离岗和应急情况。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以便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的人员。

  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应急检查出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②四类人员不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③建立档案,企业应建立并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员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并且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5、培训

  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作为操作规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前人用众多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是为了避免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伤亡事故而制定的。因此,仅靠用人单位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是不够的,重要的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操作规程。劳动者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等于珍惜生命、保护健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要互相提醒、共同遵守,不能认为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只是保护个人的,可以不予遵守。如果一个人不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就会逐渐影响到很多人都不去遵守。因此培训劳动者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通过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也是从根本上防止职业病危害的有效方法。培训内容应当包含: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事故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中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并就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做出规定。用人单位应据此建立“职业病统计报告的处理制度”并切实执行。

  综上所述,我国已逐步建立了职业健康的法律、标准体系框架,职业病防治制度也基本形成。但通过几年职业健康安全 的审核实践,发现职业健康安全 普遍存在重“职业安全”轻“职业健康”的现象,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也容易忽视对“职业健康”的审核。伴随着我国职业健康法规制度的逐步健全,国家对职业健康越来越重视,审核人员也应密切关注职业健康法规的变化,并根据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 规范》的要求,在审核中重视对组织“职业健康”的审核,从组织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环境和场所、防护设施/设备/用品、健康监护、培训、事故等方面着手寻找其遵守职业健康法规的证据,使获证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 既“安全”又“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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