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要求
“建立”是指组织从决定按标准要求建立OHSMS开始,到形成体系的过程,包括体系的策划、目标指标的设定、体系文件的编写、组织机构的配置和人员、资源的安排等;“保持”是体系按规定的要求运行,并在运行过程中实施、实现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并通过审核、评审等方法改进提高,也包括在新情况出现时体系的调整、修订及必要的支持活动等;
2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1)批准要求:
最高管理者批准职业健康安全方针。这有利于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纳入组织全面管理中,实现组织生产、经营目标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统一;
2)内容要求:两个承诺一个适宜;
3)管理要求:适合于组织的OHS风险和规模;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全面传达,使全体员工了解方针,并将其要求 体现在实际的工作中;具有公开性,在相关方需要时易于获取,在制定时也要考虑相关方的要求;定期评审及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和要求
3 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建立和保持文件化的危险源辩识与风险评价程序,目的是用程序来指导和规范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工作,保证识别、评价与控制过程的合理性和充分性;危险源辩识与风险评价程序应与组织的需求、作业场所状况以及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要求匹配;应包括三种状态、三种时态并覆盖组织能够控制和可望施加影响的危险范围;危险辩识与评价过程所形成的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要素:辩识危险因素(危害)
——评估现有或拟定控制措施情况下的风险
——评估残余风险的可承受度
——辩识必需的附加风险控制措施(如外包方)
危险辩识、评价与控制过程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依据范围、性质和时限界定其方法,确保其预防性;
—明确负责人员的作用和权限,并考虑员工对职业健康安全的意见;
—提供向管理部门报告的结果,作为制定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及进行管理评审的依据;
—提供实施目标和管理方案规定措施基础上的风险辩识与分级;
—服务于设备要求与培训需求的确定;
—服务于开展运行控制;
—服务于监视和测量以及对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准备。
危险源辩识、评价和控制过程应按照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文件中预定的时间或周期或者管理部门预定的时间进行评审(初始评审),评审期限取决于:
危险源的性质;
风险的大小;
正常运行的变化情况。通过工程措施或组织措施从源头来控制危害/风险 ,制定安全作业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 措施来降低危害/风险的影响
综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控制残余危害/风险时,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或设施,并确保这些个体防护用品或设施得到正确的使用和维护
3.1 法规和其他要求
建立并保持满足下列要求的程序:确定适用于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危险因素的法律法规,并明确其中的要求,以便以此作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依据;建立有效畅通的渠道,及时获取并跟踪最新适用的法律法规,以调整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要求,保证组织持续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
3.2目标
—应有层次,将总目标逐渐细化、逐层分解,落实到相关的职能与层次;
—目标应具体,应具有可操作性,尽可能量化并可设定参数加以考核;
—目标应是合理和可以实现的,且组织有能力达到并监视其进展。
2)制定原则:
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保持一致; 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