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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构建职业安全健康体系中的责任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14日

 1. 前 言

  全国最大的箱包集散地,河北省高碑店市2002年发生严重的职业中毒事件,由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黏合剂多为含有苯、甲苯、正乙烷等有毒害气体的胶水,在加上生产过程多为手工作坊,生产条件简陋,通风设施不到位,而且没有保护措施,最终导致25名工人发生苯中毒,结果15人死亡的惨痛事实。

  江苏省宜兴洑东镇,九十年代初,这里的部分农民利用山上丰富的石英石和简陋的加工设备,把石英石砸成大小不等的石英砂销售。由于工业需求量不断增长,石英砂价格也一路飚升。从1992年开始,一批商城县民工开始在这里打工,私人石英砂厂的厂房里,未配备任何防尘装置,更无防尘面罩,机器一响粉尘漫天飘扬,三米内不能见人。在这种条件下,民工每天作业10个小时以上。在宜兴打工的这批商城民工,先后已死亡5人, 159名患“矽肺病”,一期13人,二期的43人,三期的46人,四期的达57。专家为民工们诊断后,认为10年内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将不在人世。

  此外,还有广东深圳“致丽火灾”案、广东深圳“安加事件”、浙江“泰顺硅肺病损伤索赔2亿案”……等等一系列的震惊全国的职业伤害案件。这些案件有着共同的特点:伤害人数目多、性质恶劣,并且都是由于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引起的。 

  2.企业在构建职业安全健康体系中的责任

  作为一个企业,发展生产是它的首要任务。企业要生产就必须雇佣工人,那么生产过程中的一些因素就会对工人的安全健康构成威胁,所以企业在构建职业安全健康体系中的责任就转变为保障企业全体职工安全健康的责任,也就体现在为职工提供安全生产环境和制度保障的责任,即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责任。

  2.1 采用安全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责任  许多的企业购买的设备是60-80年代英国、美国、日本淘汰的设备,这些设备不但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而且在生产过程中本身就会发出有毒有害的气体,造成严重的职业中毒事故。20世纪60年代,韩国从日本购入一批残旧的机器,之后的20年间,该机器排放大量的二硫化碳有毒气体,造成慢性的职业病中毒事件。到1993年,该工厂停产后,这批机器又辗转到了我国的辽宁。有些设备老化,再加上缺乏必要的维修,很容易在正常的生产过程当中,出现突然“失灵”的状况。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调查,许多伤残职工的手臂被机器无情地“吞噬”,这样的事故就是由于机器的突然“失灵”造成的。

  2.2 改善职工生活、生产条件的责任  沿海地区,像珠江三角洲,深圳、佛山、广州等地是许多的打工者梦寐以求改变自己命运的工作之地,那里聚集着将近3000万的外来务工者,是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由于经济水平高,相应的地价水平也飙升位于全国前列。许多的企业主为了节省租用场地的费用,完全忽视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权利,把职工当作赚钱的机器,职工们住宿、生产和生产的仓库往往被安排到同一个房屋内,工人们除了在正常的上班时间不得不接受噪声、粉尘、有毒气体等能导致职业病的三大物质危害外,在休息的时候也要忍受他们的摧残,在这样恶劣的环境下,再加上为赶货期而不得不加班工作,职工们身心疲劳,又长时间吸入有毒有害的气体,出现因职工疲劳而误操作导致事故以及集体出现职业中毒事件也是必然的。

  2.3 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规定的一系列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规范之规定,企业必须对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机器生产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对工作在含有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的“危险环境”中工作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从“河北白沟苯中毒案”和“江苏宜兴硅肺夺命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这起码的安全防护措施,企业要么不提供,要么没有及时给职工更换新的,再加上企业老板不舍得在通风换气方面投入价格相对较高的大功率换气扇和排气扇,而造成工作场所内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聚集,从而造成了震惊全国的职业病伤害案。企业老板如果能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标准执行,为工人们提供起码的“保命”措施,也就不会有或者减少这些骇人听闻的职业病案的发生。全国每年也将减少数千名的职业病患者,国家也将节省为救治这些职业病患者所消耗的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作为一个企业,为自己的职工提供基本的安全防护措施,是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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