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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构建职业安全健康体系中的责任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14日

  2.4. 给职工提供岗前培训和 的责任  在2004年6月“全国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研讨会”上,接受采访的大部分农民工代表们表示,上岗操作前根本没有进行岗前培训,更不用说定期进行 了。进行岗前培训是《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的法律条文。通过岗前培训,我们广大的职工们不仅能了解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过程是否有毒害及其他危害,而且还可以对生产设备的操作规程、生产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应急措施等有所认识,这对工人保护自己人身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定期的安全培训教育,能让广大职工纠正自己麻痹大意的思想;能给那些对生产设备操作满不在乎的职工敲响警钟;能让职工对企业当前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充分的认识。特别是那些长期处于安全状态下运行的企业,更要进行定期教育,因为人在安定的环境中,往往容易产生“居安不思危”,安全的环境更容易让他们麻痹大意,从而酿成大祸。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大多数的私营企业不进行岗前培训,更不会进行定期的 ,往往是职工第一天报名,第二天就上班的情况,大多数的新工人都是由熟练的工人示范带领几次就独立操作了。试想,在这样的情况下,开机能有保障吗?能不发生事故吗?广大的职工也知道操作机器的危害性,但对操作方法和机器的性能自己并不甚了解,或者了解的很少。其实,职工自己也很想进行岗前培训,但是厂里不举行,他们又不愿意丢掉来之不易的工作,只能硬着头皮干下去。由之酿成的事故就是企业要承担的责任,承担它没有给职工们提供岗前培训和定期教育的责任。因为在许多的企业主眼里,只有企业的效益和利润,而对安全培训和岗前教育考虑的太少。提供岗前培训和定期 ,不仅是《安全生产法》中所规定的企业必须执行的法律条文,也是职工自己为保障自身安全所应有的权利,更是一个企业出于自身职工安全考虑而必须贯彻实施的责任。

  2.5 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责任  针对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率,这在世界上也是少有的。但是,我国的经济发展大都依赖于以廉价劳动力为基础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最近几年来,由于以矿山开采、矿石加工、建筑、皮革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高速发展,加上部分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管放松,在这些企业中,不断发生死亡事故。其中不乏重大、特大死亡事故,并且一次事故死亡人数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为了扭转这一不良局面,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社会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的目的在于解决工伤者对医疗费用和生活的后顾之忧,同时也为企业减轻经济负担。但是由于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产生的比较晚,其中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也在所难免。毕竟它比以前实施的《工伤保险试用办法》有了更进一步的改进和强制实施效力,1996年制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只规定了国有企业的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办法,没有把私营企业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包含在内,而《工伤保险条例》把私营企业的工人也包含在内了。它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用的企业都必须为企业的全部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这得到了广大职工特别是从事高危行业的职工的好评和欢迎。但是,部分见利忘义,严重忽视职工合法权益,置广大职工生命于不顾的企业主开始想尽办法采用少报或者谎报企业职工人数的方法,只为部分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逃避或者节省这一笔工伤保险费。一旦未参加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他们便会让工人用已参加保险的职工的身份证入院治疗,同时骗取国家的赔偿。毕竟是以为《工伤保险条例》对这一违规现象处罚的太轻了。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是企业“以人为本”的体现,是对“生命至上”这一理念的阐述和深化,是人性善良的体现。如果我们的企业主们连这点钱都看得上眼的话,那他们跟资本家还有什么区别呢?那怎么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呢?想依靠这类企业来实现人民的富裕和全国人民的小康社会,是不可能的。或者说,如果以人性和良知的丧失来换取整个社会的小康水平,那这种小康社会还是不要的好。

  3. 结束语

  职业安全健康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对维持企业的稳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企业必须自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承担起自己对全体职工安全健康的责任,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将国家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到实处,那么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也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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