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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MS现场审核之见解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20日

   笔者参加了部分天然原油及油页岩开采业(钻井)、石油加工业和油田建设工程的现场审核,现就部分要素的理解与现场应收集的客观证据,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1.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审核该要素时,应根据行为的特点评价其危害辨识的充分性、风险评价的适宜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如:钻井工程的危害辨识,应注重三个大环节,即钻前工程(井架和设备的拆搬、安过程)、钻进工程(起/下钻过程、下表层套管、固井、安装井口)和完井工程(测井、下套管、固井、测声幅、射孔、交井)。
    钻井工程存在的主要危险、危害有:设备滑落、井架倾倒、井喷、硫化氢中毒、火灾、人员高空坠落、测井辐射、钻杆凝固井下(即"灌肠"、插旗杆")、高压管汇爆裂、采油/气井口装置爆裂、物体打击、井下落物、悬吊系统和动力系统失控、配电系统和井控装置失控、起重伤害和机械伤害等。应针对已辨识的重大危险、危害因素,评价和策划风险控制的措施。
    井喷是钻进过程中的重大事故,应查其对可能引发井喷的重大危险源是否充分辨识,并根据地层、地貌、井场位置、井队的资源/能力和周边环境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
    石油加工行业,应根据生产装置大型化、工艺过程和辅助系统庞大复杂、自动化、危害性大的特点;易燃易爆、易产生静电、易受热膨胀、易流动扩散、易突沸、高压、高温、低温和腐蚀的特性;并根据易发生爆炸的场合,如:过氧爆炸、物料互窜引起爆炸、违章动火引起爆炸、静电引起火灾爆炸、压力容器(炉、塔、罐、管道)爆炸、用易燃体擦洗设备引起爆炸;在生产过程中操作员工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如:一氧化碳、硫化氢、苯、氮氧化物、油蒸气、氰化钠、氢氰酸、苯、笨胺等有毒有害物质及噪声和粉尘等,进行辨识、评价,并策划风险控制的措施。
    组织可根据行业的特点、资源和过程控制能力采用适宜的风险评价方法。如:SCL、PHA、FTA、ETA、ICI、FMEA、LEC等方法之一或若干的组合,在现场审核过程中应侧重不可接受风险的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
    在对石油加工企业审核时,应侧重现场审核,如:在现场观察各种反应器(炉)、塔、槽、压缩机、泵、管道、罐区、火车栈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鹤管、安全阀、防爆片、防爆门、放空阀门、安全液、水封井、阻火器、单间阀、阻火闸门、火星灭火器、防油堤、燃烧池、防火墙、防雷防静电装置、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装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并应观察员工操作过程,是否符合作业文件规定的要求。
    在对油田建设工程审核时,也应侧重施工过程审核,如:在现场观察长输管线/集输管线和储罐组对焊接及无损探伤、阀门和压力容器安装、临电设计、起重、整体吊装、高空组对、电气安装、高空作业、试压吹扫等过程,是否符合作业文件规定的要求。
    在现场审核时发现,个别组织为了避免麻烦,忽略了本单位的加油站、油品库和液化气站,无论从哪个角度讲这都是重大危险因素和重大事故隐患。所以,现场审核不仅是查阅文件资料,不只是看卫生环境、物料摆放和安全标志。更应侧重作业现场重要装置和要害部位的管理;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装备的配备和管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及控制结果;生产运行过程中的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性等。

    2.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在审核该要素时,笔者发现个别组织对该要素的理解有偏差,如:误认为标准就是法律。
    法律与标准是两个概念。
    法律的概念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例:《宪法》、《标准化法》、《安全生产法》等。
    标准的定义是:“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或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综合成果为依据,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例:质量 要求GB/T19001-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石油企业动火安全规程SY5858-1993等。
    标准按级别分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备案标准;按性质分有: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按类别分有:工作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个别组织将标准视为法律和法规,在索取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时,只提供了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这是一种误解。

    3. 运行控制
    钻井工程、石油加工和油田建设工程的审核重点侧重于施工过程控制,如:施工图纸、作业指导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范的执行情况;钻井/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施结果及不符合纠正的证实;安全/技术交底实施及结果;作业现场的粉尘、毒物、噪声、照度、温度等是否在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范围内,并应提供法定安全/环保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及组织内部的过程监测记录;危险危害场所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齐全适宜、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脚手架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了持证上岗,特殊工种资格证书应由国家有关部门考核颁发并在有效期内;员工(特别是特殊工种)是否按要求配备和使用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查现场使用设备的技术状况;现场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违章指挥或作业的行为及因此而引发的不良后果等。

    4. 应急预案与响应
    是否针对具体工程或过程可能产生的重大危害制定了应急预案,如:钻井工程中的防卡钻应急预案、防井喷应急预案、防中毒应急预案、防高空坠落应急预案等;石油加工过程的防爆炸应急预案、防火灾应急预案、防泄露应急预案、防中毒应急预案等;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防高空坠落应急预案、防物体打击应急预案、防触电预案等。

    5. 绩效测量和监测
    钻井/井下现场应侧重查钻机和特种车辆(如:车载钻机、井下压裂车、固井下灰车、锅炉车等)的压力表;石油加工业应侧重查进/出口流量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防雷/防静电装置、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装置的检定;油田地面工程建筑业侧重查水准仪、经纬仪、X射线机等设备的检定.上述装置和监测设备的检定,应由法定技术机构实施并出具“检定证书”。
    对新购置的监测设备或装置上配置的监测设备,只要有计量认可标准(CMA)和“合格证”,且在规定的检定或校准的周期内,就不应再向组织索要“检定证”,因为已取得计量认可标志(CMA)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已明示其制造和出厂的产品已符合相关的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应重点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范围内用于该组织“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对于非强制检查的工作计量器具,组织可自行决定外委检查或内部校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检查或校准,应符合《计量法》和标准的要求。
    在现场审核过程中,还应查阅以往OSHMS不良绩效的记录、组织职业病的种类、发病的人数及处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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