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关于重大危险源
在《安全生产法》和《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中,均把重大危险源定义为: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这表明,关于重大危险源我国有明确的定义,并且《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因此,用人单位在危险源辨识中辨识出来的不可接受的危险源不能轻易叫做重大危险源,只有符合上述定义中条件的情况才能叫做重大危险源。
而目前国内的情况却是,许多用人单位危险源辨识的结果都形成一份重大危险源清单。也就是说,按照这一结果,每个用人单位都有重大危险源。这就离开了上述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许多用人单位别说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甚至连危险物品都不存在,可却有一份重大危险源清单,表明找出了多少多少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词汇在咨询过程中滥用,导致企业真正的重大危险源和所谓的“重大危险源”分不请。因此,咨询机构(咨询机构)在咨询(咨询)过程中,应向企业解释清楚什么是重大危险源,告知企业慎用重大危险源词汇,该用“重要危险源”或干脆称“不可接受的风险”。
4 关于风险评价方法的适宜性
受咨询机构背景等原因的影响,国内现在普遍采用LEC法对用人单位辨识出来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而不管用人单位所处的行业特点。笔者认为,LEC法虽然简便易行,但它只能是对一般作业条件的危险评价,它强调的是操作人员在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环境下作业的危险性,对于一些复杂的系统特别是分析一些系统的固有风险时仅仅靠这一方法进行风险评价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借助其他的方法进行分析评价。
评价方法的采用应以充分地辨识出用人单位内存在的危险源并对其危险源的危险程度进行有效的评价为原则。当一种评价方法不足以评判用人单位所处的危险状况时,用人单位应考虑采用其它评价方法与之相结合来共同评判其风险。 至于评价方法的选择,笔者根据个人从事安全工作的经验得出了以下对不同行业的风险评价方法,供参考。
一般行业(如机械行业):安全检查表、LEC
建筑业、电力行业:安全检查表,LEC,FTA、ETA(对一些装置设备进行评价时使用)。
化工业:HAZOP(必要时结合FTA) 、DOW等指数分析方法、LEC法在化工企业仅适用于对作业人员的危险性分析。
对于压力容器、管道:HAZOP,DOW,FTA等。
5 关于管理方案的问题
规范第4.3.4条款要求用人单位应制定并保持旨在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管理方案,方案应予以文件化。关于管理方案,目前在我国OSHMS咨询行业争论颇多,主要的问题集中于:
(1)企业在什么时候应该建管理方案,什么时候可以不建管理方案?
(2)管理方案的数量?
(3)管理方案和企业的OSH目标的关系是什么?是不是对每一个目标都需要有与其相对应的管理方案?
(4)对于企业的不可接受风险是否都需要建立管理方案?
对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
(1)什么时候建管理方案,什么时候可以不建管理方案是用人单位自己的事情,用人单位只要能够控制其风险,完全可以自身决定什么时候建管理方案什么时候不建,管理方案应明确时间表,需要配备适当的资源如:人力、财力、设备和后勤保障等。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投入新的资源,没有时间的限制,就不叫管理方案。
(2)管理方案的数量没有要求,只要能达到其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就行。
(3)管理方案是针对其职业安全健康目标而建的,用人单位建立管理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但并不是说,对每一个职业安全健康目标都需要建立管理方案来实施。这里不妨以一个例子来说明,某星级饭店其2003年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是:1)火灾事故为0;2)通风系统日换气能力为80%;3)食物中毒次数为零。针对以上三个目标,该饭店仅对第2项通风系统建立了管理方案,并投入资金进行通风系统的改造,争取年底完成。而对第一、三项目标没有建立管理方案,其理由是:饭店的防火系统前几年刚进行过改造,完全能够满足消防部门的要求,也能够达到火灾事故为0的目标。至于食物中毒,该饭店一向注重饮食卫生,前几年从来没有发生过中毒事件,完全能够达到食物中毒次数为0的目标。笔者认为,该饭店的做法是符合体系的要求的。
(4)对于不可接受的风险,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其是否需要建立管理方案,应查阅用人单位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看用人单位程序中关于对不可接受风险的控制办法,如果程序中要求对不可接受的风险都要建立管理方案,则需要建,如果程序没有要求,则企业可以选择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应急应变等多种途径来控制其不可接受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