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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全违章管理标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05日

  5.10违章职工和应追究责任的管理者,接到参加安全生产再教育通知后,应按要求准时报到、参加学习,若无故缺席或不按时参加学习,视为拒绝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按A类违章进行处理。

  5.11检查中发现违章职工在同一作业活动中涉及多项违章行为的,应按已发生的最高类别违章处理。对重复性违章行为上升一个档次处理。

  5.12各车间、科室、作业区域(有生产性班组)应按照本细则要求,针对实际制定反违章行为分类管理的实施方案,结合公司、矿及本单位以往发生的各类工伤事故和习惯性违章作业现象,组织作业区域、班组职工深入开展安全违章行为清查工作,细化A、B、C三类违章行为的内容(见7.1:部分常见安全违章行为分类举例表),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定期组织修订完善。

  5.13各车间、科室、作业区域的主要领导要把反违章作为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各基层单位抓落实。未认真执行本规定,不认真对违章行为进行登记、处理的,应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5.14各单位反违章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一项主要内容纳入公司、矿安全工作大检查。

  6 检查与考核

  6.1矿、车间、科室、作业区域对查实的各类违章行为,要对其违章人员实行个人绩效考核。A类违章一次,扣300~500元;B类违章一次,扣200~300元;C类违章一次,扣50~200元。互保对子及管理人员(含班组长)在现场未制止职工违章行为的,对其按违章人员考核金额的50%进行连带绩效考核;违章职工所在班组的班组长不在现场按违章人员考核金额的30%进行连带绩效考核。

  6.2各车间、科室、作业区域未按矿规定对违章职工和需追究管理责任的管理者组织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和落实绩效考核的,每查实一起,扣责任单位1000~30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200~500元。

  6.3矿级及以上部门查处当年内个人违章积分达6分的职工,取消其当年度个人评先资格;当年内职工违章积分累计数达到12分的班组或违章积分累计数达24分的大班以及违章积分累计数达到第5.9条规定分值的车间(科室)作业区域,取消其当年度集体评先资格。

  6.4矿建立违章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违章行为属实的职工进行100~3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个人信息;对严格查处违章行为和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并在年度个人安全评先中予以表彰。

  6.5各单位不得因职工举报违章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责任追究。

  7 附录和记录表式

  7.1部分常见安全违章行为分类举例表

  7.2安全违章行为通知单

  7.3安全违章行为自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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