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评价的内容
某机械制造企业有污水排放,其监测报告只有SS、pH值的达标结果,这样的企业能否说污水排放达标?不能!这样的结果只能说明对SS、pH指标进行监测,其值达标;而该企业排放的污水中其他物质是否达标无法证明。所以,对于是否遵守污水排放标准的评价结果,应该是“未遵守”。
将组织识别出的适用的所有法律法规逐一进行评价,将得出大量、凌乱的结果。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是组织最担心/困扰的问题,它也是不科学的。一般来说,遵守法律法规的评价可以按照项目来分别进行,如EMS可以从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清洁生产、污水排放、废气排放、噪声排放、废弃物排放、土地污染、原材料和资源使用、社区性和其他地方性环境等问题,将组织识别出的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归类。这种方法可以大大缩短评价的过程和工作量,提高评价的有效性。同样道理,根据体系内容的不同,在OHSMS中可以按照如化学危险品、消防、工会、女工和未成年工、特种设备、安全标志、职业病、防尘、防毒等对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归类,分别评价。
4 评价的方式
大致来讲,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可以分为集中式和日常式。集中式评价应以报告的方式出具,组织内(包括最高管理者)可以很清楚地了解法律法规的符合性,有利于为改进提供输入。日常式评价可以融在体系的每个过程中,此方法更关注对法律法规评价的充分性。何种方式最适合组织应由组织自主选择。
5 评价的深度
在建立EMS和OHSMS时,组织都经过了认真、细致的初始评审,有详细的初始评审报告,其中包括具体的守法的自我评价。在体系的运行、保持过程中,对于生产流程不变、工艺和设备不变、人员相对稳定的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可以不必逐一进行评价(如遇到重大法律法规、标准修改时例外,此时应做重新评价)。对与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风险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应进行重点评价。
6 评价的频次
一般情况下,仅仅是体系的保持,对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评价可以与内审结合,每年1~2次。当遇到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评价,如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范围的变更、扩大时),法律、法规、标准出现修改、增加、废止时,生产工艺、设备、治理技术发生变化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