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一般质量问题、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隐患的处理
5.2.1 一般质量问题的处理
1 一般质量问题的识别
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自检和技质科、机电科等相关部门的检查。
2)交付或开始使用后,通过及时与顾客沟通,获得顾客对产品接收或
使用的意见。
2一般质量问题的标识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包括顾客或其代表反馈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进行标牌、戳记和记录标识。并应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报告》,需要时报告技质科。在报告的同时,质检员有权暂停施工,进行隔离,等待处置。
3 一般质量问题的评审
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及质量检
查员共同评审做出处置决定,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责任单位处
置,质量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置结果的验证。
2)合同要求时,对一般质量问题的评审和处置应会同顾客或其代表共同确定或书面征得顾客的同意。
3)如果一般质量问题的产生原因涉及设计单位,还应通知设计单位派代表共同评审,并确定处置方式。
4)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一般质量问题时,公司应对一般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做出处置决定,采取与一般质量问题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的程度相适应的措施。
4 一般质量问题的处置
公司应采取一种或几种方法处置一般质量问题:
1)采取降级使用、让步使用和不作处理,经有关授权人员和顾客批准,解决不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的一般质量问题;
2)采取返工处理或返修处理,消除施工过程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
3)采取返修或加固补强,经有关授权人员和顾客批准,解决交付使用后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
4)采取标识、记录和通知等措施,防止一般质量问题原预期的使用或应用。
5 一般质量问题处理后的验收
当对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处理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者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
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一般质量问题经返工、返修、加固补强之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及有关验评标准要求进行再次验证,以证实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补
强处置的一般质量问题不能重新评定为优良。
6 保存不合格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包括所批准的处置报告。
5.2.2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隐患的处理
1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隐患的内容
1)与有关的施工标准不符合;
2)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不符合;
3)不符合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
文件的要求;
4)不符合相关方的合理要求。
2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隐患的发现
1)安管科等相关部门的检查;
2)各施工单位的自检、专兼职安管员日常巡检或有关领导巡检;
3)定期测量、监测;
4)法律、法规、标准的变更;
5)相关方的合理报怨。
3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隐患的整改与验证
1)一般隐患
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质检人员对检查出的一般隐患逐一核实,按照“四定”原则组织整改。“四定”即:
(1)定措施。落实整改前的预防方法,防止在整改前及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
(2)定责任人。将整改前的预防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并负责跟进整改效果,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整改情况。
(3)定完成整改标准。对整改问题的关联程序,应满足国家标准、企业标准。
(4)定完成期限。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上报有关部门或人员验收。
2)严重隐患
安管科将组织有关人员(包括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评审做出处置决定,责任单位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报公司安管科批准后实施,安管科负责监督和结果验证。
3 对不符合未按期整改完或整改不彻底的单位,将按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奖罚条例》进行处罚。
5.3 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处理
5.3.1 事故报告程序
1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
责人将事故情况立即向公司经理和调度室报告。质量事故同时还应立即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在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 公司经理根据有关汇报程序和要求向有关部门汇报。
1)职业健康安全事故要在10分钟内报告集团公司安监局;一般及以上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同时还要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较大以上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3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3.2 现场处理
1 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 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记录或进行拍照、录像。
4 为确保现场勘察,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5.3.3 事故的处理程序。事故的处理程序一般包括:
1 事故调查;
2 事故原因分析;
3 制定处理方案;
4 处理事故;
5 鉴定验收;
6 为今后提出改进建议。
5.3.4 事故调查
1 成立事故调查组。
1)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的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由上级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和处理。
2)当发生轻微质量事故、一般以下环境污染事故和轻微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
(1)成员组成
发生事故后,由公司经理指定具体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人
力资源部和工会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2)成员条件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 与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调查组的职责
(1)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受伤、经济损失的情况。
(3)确定事故责任者。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2 事故调查
1)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搜集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及位置等。
(2)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对搜集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试。
(4)对有害健康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2)事实材料搜集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现场勘验、调查笔录、照片(录 相)、事故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