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公平、公正、正义,为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各种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能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这就需要政府逐步建立齐全的法制体系。由于受到生产力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安全施工形势欠好,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安全施工法制滞后,安全施工立法不健全,基本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未能法制化,安全施工法律体系的框架尚未形成,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企业保障安全施工的义务和责任不明确,依法从事施工经营活动、保证安全的观念尚未牢固树立。全民的安全施工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尚未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指出,搞好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安全施工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和既定国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我国宪法明确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载入国家根本大法,确定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作为保障人权、发展经济、维护稳定的基本方针和既定国策,将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大政方针法制化,势在必行。企业安全施工需要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是企业从事施工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安全施工法制的主要功能就是确定市场主体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设定安全施工的行为规范,建立正常的、安全的施工经营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强化安全施工监督管理需要法制,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在安全施工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下,依法监管是政府对安全施工进行监督的主要手段,必须依法确定负有安全施工监督管理职能的各有关部门的法律地位、职责和监管执法措施,保证监管执法主体依照法定授权、法定程序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安全施工法律体系建设是实现安全施工法制的保证。不论是将安全施工大政方针法制化还是对企业施工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规范,不论是保证依法监管还是全面实现安全施工法制,都需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
2 企业要坚持“只有施工安全,才有经济效益”的真理
对于企业来说,效益就是生命,没有效益的企业就无法生存。但有的企业领导不懂得安全施工与经济效益之间的辩证关系,短期行为严重,为了眼前的利益舍不得投资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舍不得投资完善安全设施,最终导致事故频频发生,给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巨大的损失。事实证明,安全就是效益。只有安全才有效益,安全高于一切。安全与效益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安全是在施工过程中不发生死亡、伤害、职业病及各种设备、财产损失的整体表现;效益则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结果及这种结果给企业带来的实际利益。表面看安全是一种状态,效益是一种结果。然而,两者之间又有内在联系,安全是安全施工过程中取得效益的手段和前提,效益本身就包括安全的内涵,没有安全也就没有效益。施工实践证明“安全第一”是不容置疑的。诚然,安全第一是实现一切经济效益的必要前提,是施工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而并不是说安全成了企业的目的,相对效益而言,它更多的是一种手段。正因为安全是手段,常常不能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使本来应有的地位和价值得不到充分的认识。施工的安全状态是人们实现一切经济效益的保证,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忽视;况且从某种意义上讲,安全也是效益,因为安全施工中避免了生命和财产的损失本身就是保证了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