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材料的运输、储存、加工、现场装药、联线、起爆及瞎炮处理,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进行爆破时,人员应撤至受爆破影响范围之外,一般距爆破工作面的距离应不少于200M。
爆破期间,除引爆电路外,所有动力及照明电路均应断开或改移到距爆破点不小于50M 的地点。
(3)当开挖面与衬砌面平行作业时,应根据混凝土强度、围岩特性以及爆破规模等因素确 定其距离,一般不宜小于30M。
(4)爆破后必须立即进行安全检查,查出有未起爆的瞎炮,应按《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认无误后才能出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