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2.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2.1头巷道不少于200米;
2.2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米;
2.3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米;
2.4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米)时不少于500米;
3.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4.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5.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爆破。
6.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l米。
7.爆破后必须经过15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扩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8.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9.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